新疆伊犁州某热电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2022年1月17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热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对其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处罚人民币2万余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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