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涉嫌违反WTO基本规则
欧盟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主要集中在碳关税措施是否与关贸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民待遇)以及第20条(一般例外)等条款相一致。非歧视原则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进口和国内生产是确保碳关税措施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容的关键标准。碳关税措施应在欧盟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征收碳关税,无论其来源如何,可以确保欧洲工业免受碳泄漏,并避免碳排放转移到第三国。
尽管欧盟碳关税的气候属性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预防碳泄漏方面具有潜在效益,但其贸易属性则难以充分考虑贸易伙伴的适应能力,在碳关税制度设立、数据收集与统计、碳排放
方法学等方面,发展中成员存在能力缺失问题,可能出现贸易竞争力下降,进而减损社会福利,对贸易模式产生深远影响,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一是关贸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民待遇)要求不能歧视不同产地的“同类产品”,这一般不考虑与产品特性无关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尤其是没有成为产品组成部分的碳排放量。欧盟碳关税按照产品碳排放量来区分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人为拉平盟内外产品的碳含量,涉嫌违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二是欧盟如果绕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则需要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但该条款的10种情形援引要求非常严格,且与气候变化、碳排放无关。而碳关税作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单边贸易措施,将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事实上,欧盟征收碳关税措施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即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所必需的措施。如果碳关税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条款,将降低条款的门槛而导致滥用。
三是欧盟碳关税将同类产品区分为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并歧视高碳产品进口,这有利于资源效率高、工业生产碳排放较低的国家,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受到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普遍关注,质疑碳关税是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引入贸易壁垒,以环保为名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之实,强调碳关税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据世贸组织统计,2022年欧盟货物贸易出口和进口占世界份额分别为13.2%和14.8%,在世界贸易和全球价值链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碳关税措施可能导致全球贸易重新定位和洗牌,碳排放量最低的成员将借机扩大其出口份额,抢占欧盟市场,而碳排放较高的成员可能被迫转而支持受影响行业实现转型,以降低欧盟碳关税带来的风险。还应看到,一旦欧盟正式征收碳关税,一些成员如果无法适应欧盟减排要求,届时其产品出口
价格将变得非常昂贵,而欧盟企业则因为较低排放成本,可以减轻碳关税负担,有利于扩大对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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