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个热议的应对措施
出于自身的局限,宏观层面的CBAM应对问题并非笔者所擅长,本文只是针对三个热议的应对措施简单谈谈个人看法。
一、提高碳价与征收碳税
建议提高国内碳价以应对CBAM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提法。这个逻辑是正确的。CBAM的本质是对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征收欧盟碳价与出口国碳价之差,所以提高国内碳价必然导致出口产品CBAM负担的减轻。
但是碳价提到多高才有用呢?最近欧盟碳价的收盘价格已经两度突破100欧元大关,而中国全国碳市场的碳价折合成欧元仍处在个位数水平。要想达到有效避免CBAM的目的,必须把中国碳价提高到接近欧盟的水平才行。这肯定是不现实的。为了使3.2%的对欧出口免交CBAM,就让中国整体经济背上超高碳价的负担,太划不来。
提议征收碳税以应对CBAM也有同样问题。碳税是碳市场之外的另一种碳定价方式。征收碳税的本质还是提高碳价。中国现在是吃不消欧盟那么高的碳价的。而且也不合理,因为在理想状态下碳价反映的是整个经济实现减排的成本和效率。而中国的减排成本是大幅低于欧盟的 (参见IETA的影子碳价报告) 。
还有人建议只对出口欧盟的产品征收碳税,“把碳税留在国内”。这个提议低估了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在欧洲议会通过的“一读”文本里,已明确地把这种做法列为规避行为——“出口国只对出口欧盟的产品征收碳价”。虽然在最终通过的文本里删除了这一条,但是欧盟早就注意到了这种创意——俄罗斯和印度在两年前就提出过。
二、使用绿电
提到CBAM,提到减碳,自然会想到使用绿电这个办法。然而绿电在CBAM场景中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直截了当。首先,对于钢铁和铝,CBAM目前并不考虑间接排放 (用电排放) 。也就是说,在现阶段,仅对CBAM而言,钢铝企业使用绿电和煤电的效果是一样的。这里特别强调“在现阶段,仅对CBAM而言”这个限定。钢铝企业使用绿电能够降低产品碳足迹,满足下游客户提出的低碳要求,只不过它在现阶段对产品的CBAM排放量核算没有影响。而且,欧盟也打算在未来把钢铝产品的用电排放纳入CBAM。
其次,欧盟大概率不会在CBAM中自动承认外国企业使用绿电的减排效果。最新的CBAM法案文本并未排除以区域、省级甚至更小范围的、更具时效性的电网排放因子替代默认的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的可能性。但前提条件一定是得到欧盟认可并且解决绿电环境属性的“双重计算”问题。如果能够以某种形式建成被欧盟认可的低排放“电力特区”,区内企业就可以通过使用绿电降低CBAM负担。 (详见: )
三,利用WTO等多边机制
CBAM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碳排放为核心的贸易措施。作为一个单边措施,它在客观上会削弱WTO多边体制的地位。中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拥护者,一贯主张在多边框架下解决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规则问题。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根据WTO多边谈判的特点和过去的表现,以及当今世界的地缘政治格局,在多边达成共识可能需要漫长的博弈,艰苦的努力和战略性的让步。在订立气候贸易规则这一具有紧迫性的问题上,如果多边谈判长期无法得出实质性结果,这本身也会被用来当做指谪多边,为单边措施辩护的借口。
结语
CBAM是欧盟碳市场的衍生政策。无论是评估其影响,还是为应对而进行宏观思考或微观准备,都离不开对欧盟碳市场及其基本规则的把握。
以CBAM的产品范围计,2022年欧盟从中国进口了价值200亿欧元的商品。这一数字不容小觑。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对欧出口的主力并非CBAM所覆盖的初级原材料产品及其直接衍生品。CBAM是第一个以碳排放为核心的单边贸易措施,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个。虽然CBAM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或许并非立竿见影,但它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气候变化时代,一个新的因素将影响贸易和国家的竞争力,这就是碳。
作者为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
碳中和50人
论坛特邀研究员;编辑: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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