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立法提案和立法初稿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原文链接:
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carbon_border_adjustment_mechanism_0.pdf
DRAFT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原文链接: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7226-2022-INIT/en/pdf
在技术层面,欧盟碳关税的产品碳排放核算
方法学十分粗糙,覆盖的产品范围也很少,而且设置了3年过渡期(最快2026年正式征收)。在《高级
碳资产管理入门篇》中已经提到,目前欧盟碳关税仍然存在很大的“数据合规化改造”空间。
在政策层面,欧盟碳关税机制设计得十分巧妙,既不违反WTO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未明显违反气候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等原则。从道义上讲,欧盟认为其实施的
碳交易机制给欧盟本土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导致产业外流至其它国家,而这些国家没有
碳市场或
碳税等机制,产品再出口回欧盟,这对欧盟本土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所以,欧盟将上述情况称作“碳泄露”,并设计碳关税作为欧盟
碳市场的互补机制——销售欧盟的商品要么在欧盟碳市场中付出
碳减排成本,要么在欧盟碳关税中付出
碳减排成本。同时欧盟设计了完善的豁免规则,例如英国脱欧后建立了自己的碳市场(UK ETS),
碳配额价格比欧盟还高,使英国企业碳减排负担更重,所以相应的商品完全享受豁免条件。
美国将来也有可能征收碳关税,但是肯定不会采用欧盟这样精密、巧妙的机制,因为美国搞不出国家层面碳市场,也没法让美国企业去承担太大的碳减排成本。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美国一贯遵循“一力降十会”的原则,规则搞得再粗糙欧盟也只能表示支持和赞同,甚至就算什么都不做也能得到欧盟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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