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出台碳关税、何时出台碳关税的核心不在于发展中国家而在于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与国际环境政策领域中的主导权在航空碳税
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e#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与国际环境政策领域中的主导权,在航空碳排放税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航空碳排放税是对航空燃油燃烧排放CO2征收的税,根据航空燃油碳含量的比例来征税。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ETS)。2008年,欧盟立法生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把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即开征航空碳排放税。这种做法尽管遭到中国、印度和美国等航空大国的不满,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36个成员中,有26个明确表示反对欧盟的航空碳税,但欧盟继续强行实施。①上述案例表明:一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政策上占据主导力量,尽管美国、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但欧盟依然单方面开征航空碳税。据此,如果在碳关税问题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抱团”,那么,发展中国家要成功阻止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可能性很小。二是欧盟成功地将碳排放
交易系统推广到国际航空业,不仅显示了欧盟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权和其运用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领域的优势,也为发达国家推行碳关税铺平了道路。航空碳排放税在本质上类似于服务贸易领域的碳关税,从长期看,欧盟可能通过该方式把碳关税扩大到进出境产品领域,这一定程度上也预示了碳关税未来的运作轨迹。
根据上述情形,结合美国的碳关税方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碳关税的时间可能在2020年左右,因为碳关税从提出、到争议、再到具体方案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也可能提前实施。这种提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全球气候变暖状况及其全球认知度、各国共识度,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性越是得到普遍认可,则碳关税越有可能提前实施;二是取决于发达国家经济状况,即发达国家经济从危机中恢复越慢,则碳关税越有可能提前实施,因为实施碳关税具有保护其国内产业、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取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力量的对比,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话语权日益增强,则碳关税可能推迟实施,反之,碳关税则可能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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