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额排放的处理
(五) 企业超额排放的处理
如前所述,当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碳排放配额,且无法从其他方购入相应的碳排放配额用于抵消时,将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此时,企业可能承担的负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范围,应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的,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超额排放所产生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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