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做好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

文章来源:IdeaCarbon碳交易网2016-01-09 21:51

企业超额排放的处理

 
(五) 企业超额排放的处理
 
如前所述,当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碳排放配额,且无法从其他方购入相应的碳排放配额用于抵消时,将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此时,企业可能承担的负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范围,应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的,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超额排放所产生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