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二) 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对于企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无偿从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取得的碳排放权,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应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满足该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与取得碳排放权直接相关的注册费等费用(如果有)进行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同时,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碳排放权有效期限内系统的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企业自其它方购入的碳排放权,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以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进行初始计量。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