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确认
(一) 碳排放权的确认
无论是政府授予还是从其他方购入的碳排放权,且无论企业意图用于出售或抵消自身碳排放量,均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或减少经济利益流出,因此,碳排放权满足资产定义,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碳排放权源自政府授予的法定权利,并且可用于出售、转移等交易,因此,属于满足可辨认条件,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将所获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具体的,对于碳排放权的核算科目,我们认为,由于其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范范围,故无需新增核算科目,仅需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并在财务报表中作为“无形资产”列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