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三) 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计量的,应在碳排放权有效期内,以合理系统的方法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于初始确认以名义金额进行计量的,后续期间不进行摊销。
当企业将多于自身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权对外出售时,应当将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到期,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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