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回购融资的性质——“让与担保”
将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结构进行拆解,可以发现这种回购融资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让与担保。在交易中,碳配额购买方的目的并非获得碳配额,而是为了在碳配额卖方回购碳配额时获得收益。其支付给碳配额卖方的购买价款为碳配额卖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碳配额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又以交易本金加溢价款将碳配额回购“赎回”,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3]项下的让与担保的相关概念。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有在不违反“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前提下,让与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也即担保双方不能约定,若担保方不能按约履行债务,担保物归担保权人所有。因此,在碳配额回购交易项下,若碳资产卖出方无法在约定的时间购回碳资产,碳资产买入方可能不能直接成为碳资产的所有权人,仅能就碳资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碳资产回购交易合同中若有此类“流质流押”的约定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