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对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企业的政策支持
出台相关政策调动各级政府积极参与及支持绿色项目。以电力行业为例,可通过优化地方政府对电力企业装机规模的管理,及时调整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强用电附加的征收等措施保障补贴款的充足性,同时对补贴款等绿色项目的政府回款加速审批效率,协助企业做好基础资产认定。针对补贴款缺口,财政部在2021年6月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中表示,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减轻补贴款压力。
通过制度设计减轻融资链条税负。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可以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财税部门可以考虑针对绿色金融业务由于归集基础资产而转移产权的行为产生的价差予以免税,减免由于融资需求而发行金融产品产生的额外税负。其次,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由于风电、光伏标杆电价是包含税款的全电价(以2019年光伏电价政策为例,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补贴款部分也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增值税。虽然对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增值税计征已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由于项目周期长、投资需求大、补贴款延迟发放等原因,发电企业承担的资金压力较大。并且,对于诸如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如何界定等问题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明确对于绿色能源产业链中补贴、优惠融资等扶持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在推进化石能源低碳转型升级、增强绿色能源供给能力、布局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方面给予更多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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