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绿色基础资产的认定难度较高。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认定核心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在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除了要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等使用要求,还需满足传统业务对现金流稳定性要求。但碳中和ABN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缺少历史数据支撑。例如,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基础资产,由于现金流来源于国家补贴,需要经历漫长的申请、审批、划拨流程,现金流回收的时效性与确定性较低。一般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将补贴收益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最终通过电网企业划拨给发电企业。因此在做此类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结合各地财政进行补贴款划拨的效率,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历史表现,一定程度上为基础资产认定设定了障碍。
持有绿色基础资产的融资主体较分散,融资成本分摊及税前扣除存在障碍。绝大部分发起机构为企业的总部或集团内指定主体,但持有基础资产的主体,一般为下属项目公司。因此在发行过程中,需要项目公司将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归集到发起机构,并以发起机构的名义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但发行成功后,募集资金需统筹后划拨回各项目公司使用。以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为例,项目公司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应收账款转让给发起机构;通过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发行资产证券化票据募集到的资金再划拨至对应的项目公司。这种模式下,实际承担融资成本的应该是各项目公司,但由于融资主体是指定主体,融资成本只能计入指定主体,即由指定主体承担了融资成本;并且在归集基础资产至发行主体、发行主体将基础资产转让至信托计划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存在转让价差而产生税负,最终导致融资成本无法与实际用款主体匹配、融资链条产生额外税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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