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气候融资发展探析

文章来源:未知张明哲2020-11-08 09:08

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完善气候融资体制机制

 
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完善气候融资体制机制。在借鉴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建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成员,更好发挥金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贡献。建议生态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多部委加强协作,研究出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气候融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分担、差异化风险权重等政策激励措施。积极发挥中国环境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等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气候融资。协同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积极试点和推广地方气候融资经验。
 
气候融资标准有待建立。目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包括气候融资在内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但是气候融资数据统计尚处于初期。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保部等部委尚未出台气候融资相关标准。国内绿色贷款、绿色融资、绿色债券等标准尚不统一,针对客运铁路、核电、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项目气候属性存在不同看法。比如,有学者研究认为,铁路运输能够降低能源消耗,是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符合国际通行原则,目前银保监会气候融资统计口径包括客运铁路等环境友好型铁路,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包含货运铁路和节能化改造,不包含客运铁路。由于缺乏监管统计指导,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气候融资统计体系。
 
未来应进一步研究建立完善气候融资标准。在借鉴人民银行绿色贷款及绿色债券、银保监会绿色融资(含气候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标准的基础上,兼顾与《赤道原则》(EPs)、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债券标准》(CBS)等国际标准接轨,推动建立健全气候信贷、气候债券、碳金融等气候融资标准制度。其中,可考虑深化碳会计研究,为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融资标准提供基础支持。考虑与国际接轨,建议我国气候融资标准中排除煤炭清洁化利用等化石能源等,增加碳捕集、封存和利用(CCUS)、客运铁路等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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