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对于绿色金融市场,规范发行人和行业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统一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等措施对于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防范市场逆向选择和“漂绿”道德风险,以及树立绿色消费意识、带动绿色投资进而实现绿色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1.规范信息披露、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引入第三方认证机制成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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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文件以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文件,均对绿色债券发行后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要求发行人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并鼓励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也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对属于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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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地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来看,英国、法国等采用了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欧洲、南非、香港等地采取了“不遵循就解释”的半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虚假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同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监管层对环境信息披露从自愿披露、到鼓励、到强制性要求已成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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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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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方针,将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施统一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意见》指出,在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基础上,推进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认证实施机构对检测认证结果的连带责任,对严重失信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意见》与央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讨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等意见相呼应,分别作为实体生产领域与金融服务领域统一绿色认证机制的指导性意见,这两个意见的实施落地,有望实现绿色产品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的对接。《意见》实施的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可以为金融领域绿色项目标准的界定以及绿色效益的评估提供参考依据。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降低绿色产品的识别成本,加强公众对绿色产品的监督,最终推动绿色项目绿色效益(成本)的内生化并成为绿色金融产品定价依据,更好地发挥绿色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引导绿色资金投向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实现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的协同发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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