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对于市场经济不是十分发达的中国来说,建立一个像芝加哥气候交易所那样的金融机构是有困难的。现有金融机构中,具有比较丰富的融资经验和对中国国情有所把握的商业银行也许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涉及低碳金融领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中国,2006年兴业银行基于品牌和市场价值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IFC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则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还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且帮助能够产生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企业发现碳交易价值。兴业银行的“绿色信贷”重视践行银行社会责任,积极探索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兴业银行的视野并没有仅仅局限在节能减排项目融资,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在北京正式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此外,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还分别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三)提高CDM项目管理能力,把握国际碳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带来的CDM项目的减少和毁约,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缺乏经验和有效的管理,导致在谈判上吃了亏。参与CDM项目的国际买家都是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业经验和业务知识的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或大型实体企业,他们具有较强的金融法律知识和合同谈判能力。作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国内企业来说,跟这些公司签署的合同往往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甚至存在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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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已经签订了购碳协议,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买家退出或违约的项目,项目企业要仔细研究协议条款,了解掌握CDM有关政策和规则,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困难,力争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企业利益,将毁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对于正在谈判和未来新的CDM项目,国内企业首先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买家的选择。在买家选择时,不能盲目地只选择价格高的买家,要选择实力较强、资信较好、财务状况良好的买家。其次要注重购碳协议条款,防止法律风险。国内企业要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对条款进行修改,特别是在前期费用负担情况、交付量及其交付的定义、付款方式、违约事项及合同终止等条款上多加注意,尽量降低购碳协议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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