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制度角度研究分析我国低碳金融模式发展状况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李俊一 陈相忠2013-04-12 08:32

(一)西方国家碳金融的市场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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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交易机制的设定和交易平台(气候交易所, 及一些开发了碳金融产品的能源交易所)的搭建。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制度安排为例。为了帮助成员国履行减排任务,欧盟在其25个(现已经增加到29个)成员国范围内,对大规模能源使用都设定了CO2排放上限,能源部门包括能源活动部门,有色金属生产和加工部门,建材业,纸浆,造纸等部门,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交易的温室气体仅限于CO2;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交易的温室气体除了CO2,还选择性地加入其他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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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度安排于《京都议定书》中的国际排放交易机制相一致,每一家工业排放实体都被分配了一定数量的EAU(欧洲排放单位),1个EAU为1吨CO2当量排放权,即为一个碳信用。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其许可排放量的企业需要从拥有富余排放量的企业那里购买碳信用。为了保证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很严格的履约框架。它规定自2005年起,企业的CO2排放量每超标一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增加到超标排放每吨100欧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是全球第一家规范、期货性质的气候交易市场,现已经有超过25个不同行业的200多个跨国会员,既包括美国国内外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甚至墨西哥政府都是其会员。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目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03-2006年间,将六种温室气体每年减排1%(基于1998-2001年水平),如果会员不达标,将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发达国家的低碳金融发展水平相对领先,作为一个新事物,其发展相对采取了谨慎的步骤,除了严格的交易机制安排,发达国家都遵循着分步走的原则,尽量降低发展过程中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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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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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参与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政府主导碳基金、私人企业、交易所,也包括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对低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也通过设立政府碳基金的形式直接参与,如意大利碳基金和荷兰碳基金以及日本温室气体减排基金,其中意大利碳基金为世界银行托管。私人企业完全基于市场利益的驱动,为了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或者出售富余的碳排放权 自愿加入到这个市场。交易所的设立或者其低碳金融产品的设计、流通,是政府和私人共同推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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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一直是提倡碳减排的先驱,世界银行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碳基金,如原型碳基金(PCF),生物碳基金(BioCF),社区开发基金(CDCF),伞型碳基金。据易碳家了解到,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初只是担当着企业碳交易的中介机构,赚取略高于1%的手续费。随着低碳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这些金融机构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小额的手续费收入了,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都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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