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补偿的更优算法

文章来源:哈佛商业评论案例研究HBR-China2023-07-27 13:41

建立有效碳补偿市场的五项原则

 
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取决于对交易内容的明确定义和有效衡量。我们提出了五项原则来支撑温室气体排放的去除与储存市场。前两项原则通过界定哪些东西可以算作补偿、哪些不能算作补偿,哪些东西可以交易、哪些不能交易来确定市场的范围。其余的原则规定了补偿的基本核算准则。这些原则以补偿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核心双边协议为基础,因为即使市场通过层层中介发挥作用,它们的存在也是为了将补偿生产者和购买者联系起来。
 
 
 
原则1
 
只有能够将碳从大气中去除的补偿才可以用于减少企业报告的排放量。这一原则直接源于一个经常被忽视的事实:进入大气层的唯一排放是直接排放,即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 Gas Protocol)中被标记为范围1的排放。该原则规定,对给定数量的范围1排放,必须去除已经存在于大气中的等量温室气体,并将其封存至少与相关排放预计滞留在大气中的时间一样长,才视为有效补偿。这种补偿被称为去除型补偿。
 
 
 
这一原则与目前的做法相悖。作为碳核算的全球主导标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目前并没有对去除已产生温室气体的行动(去除型补偿)与避免未来产生温室气体的行动(避免型补偿)进行实质性区分。更重要的是,该体系未对去除型补偿与排放相抵后的净额(使用环境资产从环境资产负债表中清偿环境负债)进行认可,这使得各企业在用于封存排放物自身或为其他更高效的实体进行碳去除活动时缺乏动力。结果,现在的市场很可能对合理的碳去除供应不足。
 
 
 
原则1消除了将潜在减排当作现行补偿的核算错误,同时鼓励企业要么增加对绿色运营的投资,要么从高效的碳去除者那里购买更多的去除型补偿。(参见边栏文章“为何避免排放不应被视为补偿”。)
 
 
 
原则2
 
一家公司可以购买或出售去除型补偿,但它不能以类似方式交易环境负债。原则2允许企业通过购买有效的去除型补偿来减少其环境负债余额。它鼓励企业像对待所购的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务一样对待碳去除:企业从那些更有能力以较低成本提供碳去除的公司那里获得它们。在运作良好的市场中推动碳补偿交易,可以促进这些有收益的交易,并为那些最高效的补偿生产商增加资本供应。
 
 
 
原则2还规定,企业不能将其环境负债与其所附属的基础产品库存分离开。这样做就好比为成本和数量分别保留单独的库存台账,使其变得毫无意义。在环境核算系统中,企业会将其自身运营产生的排放记为环境负债。它会在这些环境负债的基础之上,增添其所购资源的供应商在上游产生的排放。除使用合理的去除型补偿(原则1)之外,只有当客户通过购买该公司的产品,自愿在他们自己的环境资产负债表上承担这些负债时,它才会减少其环境负债。这个过程运行起来类似于一个增值税系统,利用供应商-客户交易中的市场力量来推动减排。如果允许公司将环境负债(与基础库存分离)交易,会让各实体能够将其环境负债“转嫁”到那些设在无监管辖区的壳公司中,从而破坏供应链的脱碳。
 
 
 
原则3
 
碳去除权应被认定为环境资产,并可作为去除型补偿进行交易,前提是补偿的时间和规模可以得到合理估计并具有很大可能性。现在我们转向把握时机的原则,看看补偿生产者何时可以将捕捉的碳认定为环境资产并进行交易,以及这些资产何时可以用来冲抵环境负债。我们提供了一个假设的案例来解释这些原则。
 
 
 
想象一下,一个土地所有者种植了一片新的森林,目的是将森林所去除和封存的碳卖给一个寻求补偿其环境负债的购买者。我们假设这片森林需要生长10年才开始大量去除碳。在接下来的20年里,这片森林以可预测的速度吸收碳。30年后,完全成熟的树木不再捕捉新的碳,但它们在腐烂并释放碳之前会继续封存以前捕捉的碳20年。这位土地所有者作为碳去除的生产者,拥有碳捕捉的权利。
 
 
 
将标准的财务核算原则应用于被捕捉的碳排放上,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碳捕捉的数量、时间及可能性,将这种权利资本化,使其成为环境资产。在会计术语中,这些标准被称为“可以合理估计并具备可能性”,其中“具备可能性”意味着至少50%的可能性,但也可能(在法规中)被定义为90%或更高。我们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类似树种在第11年至第30年期间的年均生长量来估计可捕捉的碳吨数(补偿量)。当然,疾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非法砍伐可能会减少捕捉的数量或持续时间,而意外的有利天气条件可能会增加每年的碳捕捉量和森林生产寿命的持续时间。希望将合理的碳补偿作为环境资产进行登记和销售的土地所有者,必须证明他们的估计是有充分根据的,并且风险将得到很好的控制。
 
 
 
即使某一补偿在可衡量性和可能性方面符合成为环境资产的条件,我们也必须防范这样的风险,即,出售补偿从根本上改变碳捕捉的数量和持续时间。当资产被出售时,资产(碳捕捉的权利)与发起人的分离会产生一种“可转让性风险(alienability risk)”。对资产的某些权利,如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可以由某一父实体(parent entity)出售,因为它们的属性在新的所有权下不会改变。然而,其他的无形资产,比如积极性高、协调一致的员工队伍产生的协同效应,是不可转让的。如果一家公司试图将其人力资源的协同效应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来单独识别和出售,这很可能会加速无形资产的减值,降低其价值。
 
 
 
在我们的森林例子中,土地所有者出售了森林未来的碳补偿之后,可转让性风险就出现了。土地所有者不再有动力去维持森林长期捕捉并封存碳的能力。因此,原则3只有在不存在合理预期(即补偿会因其出售而减值)的情况下,其可能性和可估计性条件才能满足。这一规定可以通过标准的履约合同来达到要求(我们会在后面讨论)。
 
 
 
原则4
 
公司只有在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切实从大气中去除并被无限期封存的情况下,才能将相应的环境资产从其环境负债账户中扣除,得出净值。购买或生产补偿资产的公司必须确定它何时可以使用该环境资产来减少其环境负债余额。原则4使用了收入确认的财务核算标准来解决这个问题。一家公司只有在销售可以实现并赚取了收入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出售方公司在收到现金、现金等价资产(如有价证券)或高度可能的未来支付现金承诺时,它就 “实现”了收入。当公司交付其产品或服务时,它就“赚取”了收入。比如,一家在演出前从门票销售中收到现金(满足可实现标准)的剧院,只有在演出发生后(满足赚取标准)才可以将收到的现金确认为收入。在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相抵的情况下,它是这样运作的:
 
 
 
在我们的例子中,土地所有者在其环境资产确认标准得到满足时(即,碳捕捉既是可估计的,又具备可能性),就满足了可实现标准。对于一个高质量的土地所有者来说,这可能发生在第0年,而对于一个信誉较差或能力较弱的土地所有者来说,则可能发生在更晚的时间。可是,无论可实现的标准何时得到满足,土地所有者都要等到第10年才开始“赚取”碳补偿,这时它能够以可验证的方式证明,森林正在捕捉数量不小的碳。
 
 
 
如果森林经营者在第10年之前出售补偿资产,购买实体必须在其账面上保持环境资产不变,直到第10年,届时,在收到森林经营者关于已捕捉的碳数量的审计报告后,赚取的标准就得到了满足。此后,补偿购买者可以按比例提取其环境资产,上限是“赚取”的金额,以减少(或 “冲抵”)其环境负债。[在实践中,这种核算交易应该通过“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的流动样本”图中描述的资产备抵(contra-asset)进行。]
 
 
 
相对于确认环境资产的“可实现”标准而言,消除环境负债这一更高的“赚取”标准则是基于净额结算的经济意义。正如收入确认(revenue recognition)增加了公司的收入,提高了股东对股息的期望一样,减少公司的环境负债向客户、股东和监管机构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相较于同行公司,该公司的产品(其投入和运营)产生的碳排放更少。新的客户销售和新的投资可以基于所声称的这种效率进行。因此,消除环境负债应该满足更高的核算门槛才有意义,并且不太会受到管理层主观判断的影响。
 
 
 
原则4还规定,温室气体必须被“无限期”地封存,这解决了因排放责任存续期而导致的净额结算方面一个特别具有挑战性的问题。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的估计表明,人造的碳排放在大气中至少会存在300年(可能超过1000年),与几乎所有其他商业合同相比,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时间跨度。原则上,净额结算条件要求赚取的去除型补偿的期限等于或超过环境负债的期限。在实践中,“无限期”一词代表了这个原则。“无限期”并不意味着“无穷尽”,它意味着基于技术、法律限制或监管监督的考虑,封存没有明确的结束时间。
 
 
 
这表示我们的森林补偿项目从第一次“赚取”碳开始,最多只能持有40年的碳,不能自行消除长达几个世纪的绿色负债。因此,净额结算需要保证补偿所有者有财力重复这一过程,以便碳在多个森林生成周期内可以保持封存状态,这可能涉及将长期资金置于捐赠基金型或养老基金型结构中(后面会有更多介绍)。并非所有创造碳补偿的方法都存在这个问题。比如,通过地下矿化进行的碳捕捉可以实现无限期封存,无需多个再投资周期。(参见边栏文章“地下矿化:长期的解决方案?”)
 
 
 
原则5
 
补偿资产应根据碳封存实际数量和时间的新信息进行减值或增值。我们的最后一条原则直接解决了补偿资产的价值可能在其生命周期内波动的风险。如上所述,就我们的森林而言,减值风险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为除了实际捕捉的碳量会低于预期这一风险之外,越来越多被封存的固碳树木还会受到火灾、疾病、瘟疫、管理不善或其他形式的灾难性损失的影响。其他长期资产也会面临这些风险,并且有标准的财务会计准则适用于确认和衡量减值。这些准则也可以应用于碳资产。
 
 
 
与典型的有形资产不同,一些环境资产可能变得比原先预期的价值更高,比如,当森林生长得比预期更大更快的时候,使其能够捕捉和储存更多的碳。因此,原则5也允许价值的递增。
 
 
 
根据原则5,所有的补偿合同都需要定期审计,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或增值,并证明变化的幅度。潜在的减值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激励机制,促使其向可靠的生产商购买补偿,这些生产商能够持续兑现预期的碳封存数量和持续时间。
 
 
 
减值风险的存在,也是企业在其环境会计账簿上保留购买的去除型补偿总价值的理由,“冲抵后的”补偿记录在一个资产备抵账户中。通过这种方法,当补偿发生减值时,减值金额被记入补偿资产账户,类似于保险合同中的追回条款,可以增加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负债余额,相应地也增加了未来分配给企业产出的环境负债数量。这种处理方法消解了企业对其环境资产补偿的“可冲抵性”过度乐观,以及低估其转移给客户的环境负债的倾向。
 
 
 
这五项原则对于如何管理和监测广大的陆地生物圈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巴西、加拿大、刚果和俄罗斯的陆地生物圈,这些地区储存了世界上大部分的森林补偿,并且仍然很容易遭到掠夺。(参见边栏文章“‘孤儿’碳沉积物的核算”。)它们还应促进动态和高效的市场,以支持新的去除型碳补偿的生产和交易。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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