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碳核算现状及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碳核算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方法与制度仍不完善,多方工作有待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处于空白状态。国家发改委在2013-2015年分别出台了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但由于碳核算性质的不同,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论始终处于空白状态。此外,自2015年起,发电等八大行业中综合能源消耗1万吨标准煤或温室气体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开始向主管部门报送碳排放数据,但针对金融行业企业的数据报送机制尚未建立。
二是金融机构碳核算不能全面反映金融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以范围1和范围2为主。由于方法体系与制度的缺失,仅有少数金融机构开展了范围3排放核算与披露的探索,但对资产类型的覆盖程度普遍不高。工商银行(4.390, 0.02, 0.46%)、江苏银行(7.010, 0.07, 1.01%)等机构根据
碳足迹量化结果,测算了绿色信贷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而绿色信贷占银行全部信贷的比例平均仅为10%。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碳中和债要求发债机构在发行前提供独立评估认证报告,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对绿色项目能源节约量、碳减排等于预期环境效益进行专业定量测算。兴业研究于2020年推出了“信贷碳强度”指标,以衡量新增贷款投放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从全产业链角度量化信贷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但仍未能将债券、股权投资等资产纳入核算范围。
三是碳核算数据来源有待进一步丰富。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碳排放数据是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重要基础。上述八大行业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核算和上报积累了一定数量、准确性较高的历史数据,为我国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然而,八大行业中的非重点企业,以及八大行业之外的企业碳排放数据依然有限。另外,在我国现行核算指南中,核算边界只包括范围1和范围2排放,范围3数据处于缺失状态。
为了使我国金融行业碳核算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双碳”目标,应从多个方面共同发力,促进相关工作的提升,必要时可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具体来看:
首先,应加快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体系建设。目前,央行已开始指导
试点金融机构测算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评估项目的气候、环境风险,正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金融行业碳核算体系,相关工作的推进亟待加速。《PCAF金融标准》为全球金融机构测算、披露范围3排放提供了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但对于资产类别的覆盖依然有限,且计算中涉及变量的定义细节尚未实现标准化,我国主管部门可引以为鉴,制定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特点,同时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体系,协助金融机构对投融资活动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准确和全面的量化与披露。同时出台约束性法律,明确金融机构的碳核算责任。
另外,应进一步丰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来源。应利用制度设计,激励或约束全行业,特别是八大行业之外的被投资对象主动核算并披露经营活动或项目的范围1、范围2排放数据,并适时将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纳入核算边界,以此拓宽金融机构数据获取渠道,丰富金融机构碳核算基础数据资源,保障金融行业碳核算工作的平稳运行。
最后,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碳核算数据的成果转化。在推进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的同时,还需加强对相关成果的利用与转化。一是金融机构可以依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以及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GRI(全球报告倡议)、CBSB(环境与气候变化披露框架)等全球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对环境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详细、及时的披露,扩大影响力。二是第三方评级机构与评估认证机构可以将金融机构碳核算数据纳入信用分析与绿色金融产品评估认证体系之中,提升研究成果的参考价值。
注:
[1] 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由14家荷兰金融机构于2015年建立,旨在协调金融机构衡量和披露贷款与投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最终帮助其实现《巴黎气候协议》2050年净零排放目标。PCAF于2018年扩展至北美,并于2019年成为全球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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