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机构碳资产核算的重点与主流标准
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是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重点与难点。与其他行业相同,完整的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将排放源分为3个范围:范围1指金融机构直接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指金融机构外购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指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融资行为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对于并非传统意义上高排放的金融行业而言,范围1、2排放难以反映金融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全貌。相较之下,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虽然不直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但其促成的企业经营活动或项目往往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因此,金融机构范围3排放涉及投融资组合中诸多资产类别,能够体现利益相关方生产活动的影响,是金融机构碳核算的真正重点。公益性组织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
CDP)近期一项研究显示,金融机构范围3排放一般是其范围1和2之和的700倍之多。然而,由于金融机构范围3碳核算主要基于其投融资对象的相关数据,披露水平各异,计算方法和标准不一,对范围3排放的测度也同时成为金融机构
碳排放核算工作的难点所在。
目前全球尚未有公认的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和
方法学,应用较为普遍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于2011年共同建立的温室气体议定书系列标准(GHG Protocol),包括《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以及补充性的《企业范围3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后者从全价值链的角度出发,将范围3涉及的上下游经济活动分为15类,其中第15类为金融投资业务。GHG Protocol明确了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标准化计量方法和指导原则。二是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1]基于GHG Protocol标准第15类金融投资业务,于2020年制定的专门面向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业融资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以下简称《PACF金融标准》),旨在指引金融企业核算并披露范围3碳排放。核算范围覆盖了六种资产类别,以及对应的碳核算
方法学,如条件允许还需核算避免和清除的碳排放量。本文将对《PCAF金融标准》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进行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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