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的考核和处罚
第六章 考核和处罚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经纪会员进行考核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为促进经纪会员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中心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经纪会员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经纪会员,交易中心给予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经纪会员,交易中心将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交易中心可限期转让其经纪会员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中心可撤销其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 经纪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三) 未有效履行经纪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 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的;
(四) 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议的;
(五)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 采取欺瞒手段使客户进行开户;
(二) 诱导、欺骗客户进行交易;
(三) 拒不配合交易中心检查与稽核;
(四) 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
(五) 未对投资者进行业务说明及风险揭示;
(六) 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或承诺盈利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入、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三) 从事其它与本中心类似业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交易的;
(五) 私自出售、泄露未经交易中心许可的相关信息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六) 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接到交易中心撤销其经纪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 结清在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经纪会员授权铜牌;
(三) 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交易中心将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并删除该经纪会员的有关信息,终止与其合作关系。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已经交纳的年度管理费和人员培训费归交易中心所有,不予退还。因为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的行为给交易中心带来其他损失的,交易中心保利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经纪会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经纪会员的授权,系交易中心基于对利用交易中心
平台提供服务之经纪会员服务资格的审核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经纪会员理解为交易中心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经纪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中心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通过交易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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