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四章 经纪类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八条 经纪类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但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九条 经纪类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纪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机构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经纪类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经纪类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经纪类会员资格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关于终止经纪类会员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方案;
4、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员工处置方案;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纪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交易中心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客户资料档案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中心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经纪类会员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经纪类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经纪类会员资格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交易中心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与经纪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协议生效日起,会员资格终止,会员不得继续从事任何会员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五)待上述流程完成,由经纪类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20个工作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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