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
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经纪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规则、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代理
开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要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5人(含)以上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
碳资产管理经验;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股东或其母公司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理解、认可并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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