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算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买入或卖出权益,必须在对应账户中有足额可用资金或可交易权益。
第二十八条 结算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延期结算、暂停交易、暂停资金出入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结算风险时,可采取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预防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因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交易所可以限制交易参与人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被交易所、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