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行为,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细则》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碳排放配额和其他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品种的交易结算活动。
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登记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结算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产品权益(以下简称权益)、价款、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交易所对碳排放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结算;对权益实行逐笔清算交收。
第五条 交易所对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制度,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实行分户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权益的存管及划转登记管理。
第二章 结算部门
第七条 交易所设立专门的结算部门。结算部门对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资金和权益的结算予以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八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控制结算风险;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审核、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等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结算部门在必要时有权检查交易参与人涉及交易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交易参与人应当配合。
第十条 交易所、结算银行、交易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和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