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碳排放交易结算包括交易资金和权益的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条 交易参与人可在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入金或出金申请。
入金是指从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结算银行确认到账后,
交易系统相应增加其交易所资金账户资金。
出金是指从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向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交易所通知结算银行向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参与人应收或应付资金进行清算,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对权益进行逐笔清算。登记簿系统根据清算结果完成权益变更,并将权益账户数据反馈给交易系统。交易所根据返回的数据完成相应交易参与人权益账户的权益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交易参与人存入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的碳排放交易资金余额(余额不包括被冻结的资金部分)计算利息,并在结算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划入交易参与人交易所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当前余额-冻结金额
其中,当前余额已扣除交易税、费。
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出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的清算时间为当日15:30-17:30。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清算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