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统一碳市场,必须更好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
“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工作原则。政府作为碳市场政策者和制度设计者,在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起到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要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然而,就当前来看还存在不少障碍。一是从顶层设计上,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尚未颁布,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不清晰,其确权、交易、质押、处置等关键环节缺乏法律支撑;碳排放控制目标路线和覆盖范围扩容时间表等基本政策尚未明确,对建立市场长期信心有一定影响。二是从管理机制方面,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需要更加明确、管理的协同性需要增强;地方碳排放控制和碳市场机制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个别地区存在行政干预市场的情况;碳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政府部门对市场
平台、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监管边界尚需理清。三是从配套机制上,包括财税机制、金融机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尤其是碳交易适用税制的不明确,直接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的安全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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