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
周诚君:限于时间,我简单说几个要点。第一,在绿色金融领域,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已非常成熟。从2016年开始,在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成功地把绿色金融纳入了G20议题和政策框架,之后多数情况下都实现了延续,唯独去年因为美国及川普政府的原因,没有纳入G20框架,但今年将在意大利举行的G20
会议上,我们还是成功地把这个议题纳入了G20框架。我想,沿着这个框架,加上其他的国际机制,如央行和监管部门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等,可以非常好地开展常规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更重要的是,我们有必要主张、呼吁和推动国际金融界在不那么成熟的领域加强合作、形成具体共识,推动相关的政策措施。比如转型金融领域,这样的国际合作非常必要和迫切。对于绿色金融,国际上已形成广泛共识,也有大体一致、共同的标准,而在转型金融领域,不仅是国际上没有严格的概念、分类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标准,而且实际上这个理念在国际上也仅仅只是讨论了一年时间,可以说刚刚起步,甚至还没有得到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这方面,需要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金融界、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一方面,尽早对转型金融形成大致共识和重视,尽快拟定转型金融的概念、分类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意识到,每个国家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路径不尽一致,比如欧盟成员国在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压力就比较轻,最大的碳排放源反而来自非工业部门。比如在丹麦,农业和畜牧业是碳排放大户,因此碳中和的相当一部分精力和资源要放在农业和畜牧业。可见,要认识到各国在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转型金融的过程中,路径、机制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可能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还是要强调“共同但有区别”,尊重每个国家的基础条件和不同路径,在转型金融上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分类标准、政策和措施。
第三,关于碳边境税。总体看,由于纳入了碳排放约束,最终一定会体现在企业成本和利润上,从而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面临不公平竞争问题。因此在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更新修订中,对纳入环境和气候变化因素的呼声也日益强烈,部分国家可能将率先实施征收碳边境税。有些国家在这方面研究起步比较早,准备得比较充分,也有具体方案。但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可能还刚刚起步,认识和研究都很不充分,缺乏具体的核算和数据积累,具体实施起来会非常困难。因此在这方面,我觉得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要有容忍度,要有耐心,尽可能给足过渡期,帮助、支持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统计、研究、核算、评估和设计,最大程度形成国际共识,使之成为一个既体现效率又反映公平的机制,而且能够广泛具体落地实施的机制,确保政策效果。
本文系作者在4月20日由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中信证券、宁夏宝丰能源联合举办的“应对气候变化‘碳中和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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