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减排
•第三十一条【抵消机制】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 5%的经核查排放量,同时明确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亮点
抵消机制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不单是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了潜在的低成本减排的可能,增强市场信心,同时也为自愿减排项目交易市场释放了积极信号。期待主管部门结合国内和国际相关情况和需求,尽快制定发布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同时重新启动CCER新项目的审批、签发与注册,维持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积极态势。此外,对于其他减排指标,也期待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发布相关管理细则。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美国环保协会(EDF)将持续关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和后续工作,并期待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的公布,同时致力于与各方合作伙伴共同坚实推进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