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配额分配】和第十一条【配额调整】提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配额。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规定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亮点
配额分配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对于配额分配的指导和管理权,收紧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允许各省主管部门自主管理的空间。
•第三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提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省级生态主管部门委托可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实施监测计划、按要求编制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接受排放报告核查、完成配额清缴等。
亮点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是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要求的体现,期待进一步明确配额清缴期限。
•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要求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和第四十条【公众举报】提出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亮点
增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管理、社会监督和公众举报等条款,配合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级主管部门的强化监管,能有效地从多维度维护和保障碳市场的有序发展。
信号四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多手段加大惩戒力度
•第四十二条【不主动报告处理】、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报告处罚】和第四十四条【未
履约处罚】分别对重点排放单位未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虚报、瞒报、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核查检查,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情况设置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联合惩戒】提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通报并公告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提出对失信人员建立“黑名单”。
亮点
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惩戒的办法,从多维度规制了违法和违约责任。考虑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的力度,期待《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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