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主体责权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和第二十六条【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中分别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是主动报告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保证其于每年3月31日报送的排放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责任主体。
亮点
对于重点排放单位“企业自证”的责任设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涉及资产的实际操作中数据质量问题上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
•第六条【
试点碳市场对接】中提出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
亮点
进一步明确了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过渡的方向,期待具体过渡细则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尽快出台。
•第十条【配额分配】中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亮点
为重点排放单位保留了配额分配的申诉权利,增加了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同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和管理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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