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意见》解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这七个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背景下,北京率先出台《北京试点方案》,上海也发布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两份文件为北京、上海两市以及全国其他省市未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和指向。综合两份文件的内容,以下几大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1、试点交易主体的确定《北京试点方案》规定,被强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为:北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上海试点意见》则规定,交易的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下同)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据易碳家了解到,与北京不同的是,上海的规定列举了参与试点的具体行业,并且根据行业碳排放强度的差异设定了两条不同的碳排放量标准线,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北京主要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标准来界定应当参与交易的主体的做法可能导致被强行纳入交易体系的行业五花八门,造成基准线的确立和排放标准的制定更为复杂,部分企业可能承担过重的减排义务。欧盟EU ETS在其试验性的第一阶段,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也仅仅覆盖了五个重点行业。因此,细化参与试点的主体范围将有助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更公平更合理地开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试点交易产品的确定一般而言,刚开始实施排放交易的国家或者地区主要交易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种产品。一来是因为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污染气体,二来是因为刚开始实施交易的国家尚没有足够的经验去监测其它气体并进行统一换算。目前北京的出台的试点方案也是符合这种规律的。其试点的交易产品包括,直接、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其中,之所以将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也列为交易产品,是考虑到北京大部分用电是外购这种现状;而将CCER也列为交易产品,则说明试点也承认企业原本就已产生的减量,这对原本就加入自愿碳减排交易项目的企业十分有利。《上海试点意见》也将交易标的规定为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其做法和原理与《北京试点方案》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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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碳排放配额的分配碳排放配额的确定是开展碳排放交易前的基础工作。一般而言,被纳入试点的企业将会被强制设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比如《上海试点意见》就规定:原则上,基于2009年-2011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兼顾行业发展阶段,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而在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上,北京和上海都以“免费发放”为基础,待条件成熟时,可能采用拍卖等有偿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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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碳排放权的交易流程由于交易的方式和程序等一般由进行交易的碳交易所确定,因此如何选择交易所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碳交易的试点进度来看,在我国建立区域性的交易的可能性较大。这一方面可以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纷纷建立自己的交易所可以看出,另一方面从至今仍没有全国统一的额度分配标准和计算标准也可看出。实际上,《北京试点方案》和《上海试点意见》均以本市的交易所为基础,建立本市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因此对交易主体而言,未来在不同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就必须熟悉当地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流程,这可能会阻碍碳排放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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