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及未来发展动向研究分析报告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碳交易网2012-12-13 07:52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尽管我国早在1991年便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但碳排放交易仍属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缺乏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制度和理念更多地通过政策、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法律法规来体现,交易制度的系统性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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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法层面上,我国既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虽然我国暂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的企业和碳减排项目可以以碳减排额卖方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即CDM,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经核证的碳减排额。因此我国最早关于碳排放交易的实践和制度与CDM项目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我国于2005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据易碳家了解到,2011年8月3日,经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对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特殊性使得相关规定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国内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仍需要政策和法规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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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我国发布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中国国内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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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北京市、上海市等七省市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计划于2013年前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碳排放交易,建立统一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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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及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同时,该方案也具体分配了各省二氧化碳排放和总能源消耗的下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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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的交易产品、交易场所、新方法学申请程序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资质的认定程序,解决了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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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获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并于今年率先启动了相关的试点工作。上海也于今年7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这将为上海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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