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通过碳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虽然早就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但作为新生事物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亟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出台了碳排放交易的《北京试点方案》,上海发布了《关于在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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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交易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上海试点在全球气候异常变化日益严重,各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频发的背景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曾在2009年郑重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40-45%.“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201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05年降低17%的目标。要实现上述碳减排目标,除了积极开发应用各项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外,通过碳排放交易这一市场化的手段同样能有效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目前,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领域仍在不断实践和摸索,一些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让各相关主体能够遇见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碳排放交易概念综述碳排放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并首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碳排放交易即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延伸,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允许各国或各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超额排放配额或额外创造的减排效益出售给不能实现减排目标的国家或企业,从而实现共同减排的目标。
之所以确立碳排放的交易制度,是因为各个国家或企业对能源的利用率以及利用技术不一致,导致不同国家和企业间的减排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若要实现同样的减排目标,那些能源利用率低,减排技术落后的企业容易以较低成本达到减排目标,甚至能够超额完成;而那些能源利用率低,减排技术落后的企业反倒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来达到减排目标。因此,经济学家便提出让一部分企业出售其多余配额给其它超额排放企业,这样既能促使有能力减排的企业以较低成本产生更多减排额,开发新的减排技术,又能让减排成本高、减排能力弱的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完成减排目标,从而以最经济的方式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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