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碳排放交易重点法规政策及立法动向解读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一些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碳排放交易实践,明确未来的立法动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而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根据上述通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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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在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资源碳减排交易活动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出台《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解决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规范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我国碳交易体系和市场建设的重要一步。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办法颁布的目的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该办法的通知以及该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颁布该办法的目的在于:一,响应“十二五”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号召;二,为国内已开展的一些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三,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四、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以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作准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2、办法的适用对象首先,办法适用于六类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其次,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1)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2)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3)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项目必须满足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以及在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这两项前提条件。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暂行办法适用项目的种类为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设定,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申请联合国注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未经联合国核证、无法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实际减排量纳入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有助于实现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目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3、减排量的认定和交易在减排量的认定方面,办法只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便可得到认定。针对认定的减排量,该办法还采用统一的名称(CCER)和单位(tCO2e);在减排量的交易方面,办法规定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在任何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中交易。这就意味企业经备案后,其产生的减排量将较容易得到认定,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易,而且采用CCER也意味着这些减排量将来还能和各地的试点方案进行衔接。
4、办法的不足之处暂行办法虽然从鼓励自愿碳排放交易的角度出发,着眼于让国内企业尽早熟悉碳排放交易,应对未来可能来自于国际舞台的强制减排压力,可以说为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和市场提供了重要依据,但该办法的不足之处同样明显,包括:没有明确个温室气体之间的换算规则和计量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程序;缺乏对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等。这可能导致各交易主体参与碳排放交易之后在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进而打击相关主体自愿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今后的实践,不断明确和细化自愿碳减排交易制度中的盲点,从而培育起较为健康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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