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判决在法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林业碳汇权益是一种新型森林资源财产权益,购买仅发生经核证减排量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持有主体之间的流动,仍然有被用于转卖的风险。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即是说明在未注销前,仍有被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可能,只有注销后才产生实际减排的效果。
为防止当事人认购完成后再次对外转让变现等问题,认购的经核证林业碳汇减排量必须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注销过程由法院予以见证并监督能够确保注销的真实性,预防回流风险的发生,故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被告单位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同时,一并确定“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本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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