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符合以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则
一是本案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和公益诉讼被告单位的自愿认可。
本案认购林业碳汇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请求基础;同时,法院亦征求了被告单位的意见,被告单位认为,在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全部进行直接修复的情况下,该方式能够快速有效进行替代履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主动预缴了全部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金。
二是本案综合考虑了受损环境要素、损害后果、当事人购买意愿等具体案情,比较了各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
本案中损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珙桐系高海拔植物,既无法进行原址补种,也无法全部进行异种异地的修复。
根据鉴定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法院已经责令被告单位采用异种异地的方式直接补种了部分小叶桢楠,但是,由于本案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且当地无足够合理范围的补种土地将全部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金用于实施直接修复,也没有合适的生态修复项目填补本案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
为避免赔偿资金“沉睡”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欠账”,故从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方式合理性因素考量,人民法院采取了判决补栽补种与认购碳汇相结合的“直接+替代”综合责任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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