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式的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
碳交易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解释》第20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碳汇司法的三个规则:
一是当事人请求认购林业碳汇的,应当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确保交易的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经过了授权机构的核证,是统一市场中的规范碳汇。
二是人民法院适用该替代履行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各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包括当事人购买意愿、受损环境要素、侵权行为类型、损害后果及修复情况等具体案情。
三是强调“依法”要求,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的交易相关规则尚在构建当中,人民法院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替代责任方式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法官解读: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案件的背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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