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立林业碳汇抵消制度
企业限定碳排放量后,虽然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的手段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对于减排技术已达极限的企业,由于温室气体超量排放的巨大违法成本,为了降低其排碳成本,必将把目光转向林业碳汇。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或者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自造林业碳汇项目,减少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即企业购买林业碳汇可以抵消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将有力推动碳汇林业的发展。
7.1.3行政许可的立法完善
中国发展《京都议定书》的
CDM林业碳汇项目是一种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下国家法律责任的表现,一方面是承担附件一中国家履行其强制减排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促进中国生态环境的改善。从实施国际公约的层面上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完善主要是需要解决
CDM项目实施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而CDM林业碳汇在中国的实施首先以中国各级政府的审批为基础,在政府的管理模式下进行的。涉及到行政层面的法律关系较多,需要对政府的管理职能、行政许可等方面的相应立法完善,以适应CDM林业碳汇国内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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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林业碳汇政策构想
7.2.1林权改革中探索碳汇发展模式
中国现行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国家、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对林地的经营主体地位。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林权清晰、产权分明的林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国有林和集体林地全部进行实行个体承包,而应当根据各地林区的性质、树种、生长与需要,区别设立不同的林业产权制度,使得林权的内容和形式多样化。通过林权改革,对于不同权属的林业碳汇项目应当区别对待。
对自然风景区、特别的自然保护区、生态防护区、碳汇造林的这一类林地,林权仍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更适应其长期规划和发展的客观需求,与个体林权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经济林目的用途和功能共存并互补。由于碳汇造林在造林地选择、基线调查、碳汇计量与监测、树种配置与模式、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在国有林权制度框架下,可以建立专门的碳汇林项目,更好地满足碳汇林的特别条件与规范要求。国家林业局已经启动开展碳汇造林
试点工作,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区域范围内,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碳汇造林的
试点工作,探索与国际接轨并具中国特色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方法,为测算不同区域、不同模式、不同树种的营造林碳汇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为全国林业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简称“三可”)奠定基础。这是有区别的林权制度的体现,可以成为国有林权主导的碳汇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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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产到户的农户小规模林业,由于其规模小,林地分散等原因,不适合于农户个人开展碳汇林业项目。可以通过企业租用农户林地,以集团化、企业化、正规化的模式开展林业碳汇。企业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按照碳汇林的特别条件与规范要求,以正规化经营,精益管理的方式,租用农户林地,雇佣农户开展林业碳汇。
通过区别林业产权,区别对待的方式发展林业碳汇将是未来我国发展林业碳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