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林业碳汇制度建设的构想
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政策缺陷后,可以明显得出我国碳汇相关制度不完善与亟待健全的现状。据易碳家分析其中原因,固然有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尚未被《京都议定书》所设定强制减排目标这一原因,但更多的原因是在于我国政府尚未对未来可能到来的强制性限制作出应有的警惕和防范。一旦我国面临强制减排任务,而国内无应对措施,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诸如减排任务无法完成、对外贸易面临贸易壁垒的严重问题。我国应在国际协定对我国进行强制性限制之前加快完善我国的碳汇法律。明确,完备的法律依据是成功的碳汇林业建设的基础。因为该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林业碳汇的建设而建立并运行一个碳汇市场。碳汇产权、市场以及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必须依赖制度的保护,制度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迄今为止,我国关于碳汇只有部分指引性的政策出台,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构建我国的林业碳汇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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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林业碳汇法律制度构想
7.1.1确定林业碳汇的法律框架
首先,通过修订《物权法》或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于现有《物权法》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以及碳汇收益权的缺乏部分予以补充说明。只有首先在法律层面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权以及碳汇收益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物权法体系下,规范碳汇权利的取得途径与程序,界定权利的边界与内涵,才能够保障林业碳汇市场中谈会的取得和许可交易。
其次,修订《森林法》,对现行的《森林法》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增设林业碳汇取得、交易的基本原则、制度与法律责任。其次由国务院发布《林业碳汇实施条例》,详细规定林业碳汇取得,交易的具体措施,使这一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由于其较高的法律地位而可能从根本上的避免行政管理部门之争、省(市)之争而造成的执法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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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过补充修订关于林权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林木采伐许可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增加关于碳汇相关权利的特殊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中关于碳汇权利的保障和支持。
7.1.2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制度
(1)确认排放限额
政府首先应通过立法确定我国的减排目标,确定我国的
碳排放行政许可制度,即只有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才可能进行二氧化
碳排放。制定标准,确定选定企业的范围,应当包括炼油、能源、冶炼、钢铁、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重工业重污染的行业;可以将我国自行确定的减排目标95%免费合理的分配给各企业,各企业分配碳汇多少应当以企业自身状况为基础,以免出现减排任务过高而无法完成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革,
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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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抵消政策,鼓励企业减排。
所谓抵消政策,引用于排污权
交易系统,原指以一处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将其引入碳汇机制之中,出于碳排量总体的控制,对于碳排放企业的扩建与新建应当严格控制,只有在企业购买足够碳汇,或生产足够碳汇以抵消投产后可能带来的碳排放以及扩建过程中带来的碳排放,才能许可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