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制度尚待解决的问题
林权性质决定着林业碳汇实施的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利益归属、风险承担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林业碳汇的交易与国家的林权制度是密切相关的。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开展近十年,国有林权改革也于今年年初全面启动。从目前国内各地区实施改革的内容及实施情况看,中国的林权改革没有充分考虑和预见到国际林业碳汇市场的发展需求,国内相关法律政策中存在以下问题:
5.1我国法律尚未确立碳汇
碳汇概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亦或是称之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尚未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由于现实中的任何生产和消费活动不可能实现碳的零排放,因此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生产消费性的经济权利。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界定这种权利,以便其通过市场手段在各个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和分配。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角度来看,这种财产权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的民事法律合同。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形成具体的规定,也即我国法律没有承认和确认碳汇----温室气体排放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5.2我国法律尚未确定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是林木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态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权,林业碳汇的法律属性应是林权的孳息物。林业碳汇的占有、取得、收益、处分权利是林权的一项新的权利内容,它扩充了现行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权能与内涵,丰富了物权法权利类型与内容。我国需要对现行的物权法、森林法加以必要的立法补充完善,对林业碳汇这种新型权利设置权利上的规范与保障,这是碳汇权的国内立法基础。在林权改革方面,以确认林权的承包经营权为核心,改变林业的经营管理全部由政府统一管理负责的模式,碳汇功能的经济收入也应当做为调动农民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因素。碳汇权利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其转让出卖上,对碳汇权利的确认、收益、流转程序,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在物权法体系下,规范碳汇权利的取得途径与程序,界定权利的边界与内涵。我国正在进行的林权改革,应当增加关于碳汇的立法与完善,一方面保障权利的明晰与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降低交易的成本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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