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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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以下简称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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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IPCC默认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的默认值等。当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时,可以不进行交叉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