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是如何怎么做核查报告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碳交易网2016-01-20 09:23

碳排放核算数据的核查

(四)核算数据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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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活动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则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帐、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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