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损失和损害” = 责任和赔偿问题 ?
“损失和损害”议题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是发达国家担心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进行赔偿会被解释为一项法律责任,从而使得部分国家提出大规模诉讼和索赔。因此,发达国家致力于在《巴黎协定》中加入相关措辞,防止它们受到提供赔偿的法律约束。在COP27的损失和损害融资讨论以及COP28的最终决议中,这一担忧得到了解决。决议明确指出 :“应对损失和损害的资金安排(包括设立一项基金),应以合作和促进为基础,而不涉及责任或赔偿。”这一表述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保证,使得谈判得以继续并推动损失和损害基金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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