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行政责任条款的建议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杂志陈虎 胡静2023-08-14 16:15

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

 
核查机构和检测机构属于社会第三方,第三方机构监管的一个漏洞是第三方机构在遭受处罚后从业人员重新设立机构继续从业。《草案稿》没有规定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
 
当下的环境立法中关于第三方机构发生违法行为对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双罚的有两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从业人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从业人员的法律后果是,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以第三方机构的行政责任成立为前提。承担责任的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的范围一般是直接责任人。当下在生态环境行政领域,对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课以行政责任具有特别的必要。因为涉及生态环境的第三方机构多数没有资质要求,因而,设立第三方机构的门槛很低,实践中一些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在原第三方机构违法后另行设立新的第三方机构,“换件马甲”继续违法从事第三方服务,因而仅仅对第三方机构课以行政责任,难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需要将范围延伸到从业人员。
 
《草案稿》可以大致规定如下:检测机构和核查机构弄虚作假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禁止从业。
 
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和效率,也影响了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进程。利用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契机,从立法层面对其有效规制,尤其是构建完善的行政责任体系,对于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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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陈虎,武汉工程大学;胡静,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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