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的行政责任
这里的检测机构不同于核查机构,核查机构从事对碳排放报告的核查,检测机构是指接受碳排放单位的委托从事检测、编制检测报告的机构。
《草案稿》和当下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立法,对检测机构的行政责任付之阙如。不过,检测机构的责任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中有所规定。该办法如是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该办法可谓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普通法。《草案稿》有必要根据碳排放量检测的特点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可做参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编制虚假评价报告书或表的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归纳而言,其行政责任为:罚款、禁止从业和没收违法所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草案稿》有必要增设一个法律责任条款,大致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和没收违法所得:接受委托凭空编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样品送检;不审核重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伪造原始检测记录;虚报、瞒报重要数据;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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