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行政责任条款的建议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杂志陈虎 胡静2023-08-14 16:15

核查机构的行政责任

 
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或者接受政府委托或者接受碳排放单位委托。规定接受政府委托的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2021)》《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2016修订)》《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等。规定接受碳排放单位委托的有《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修订)》《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等。《草案稿》规定核查机构接受政府委托。核查机构无论是接受政府委托还是碳排放单位委托,都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必须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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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稿》第二十六条对核查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表述是“弄虚作假”。我们以为,结合实践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可以细化为:不进行实际核查,不核实数据来源及真实性或者缺少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草案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核查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计入其信用记录,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服务”。该规定未涉及财产责任,难以实现对违规核查机构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违规核查行为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生不当和错误的利益分配,核查机构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应通过增设财产罚使其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般而言,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的语境下,没收非法财物没有适用空间。“没收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法中被规定为行政处罚。不过,在政府委托核查的情形下,使用“没收违法所得”似有不妥。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弄虚作假,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决定,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决定基于错误的事实,令行政机关委托核查的意图落空,理应退还行政机关支付的费用。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上交后进入国库,与行政机关无关,而退还所收费用应该回到委托的行政机关,因此,使用“退还所收费用”更为妥帖。
 
将核查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条款可以大致规定如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关系、计入信用记录、罚款、退还所收费用、禁止从业:不进行实际核查;不核实数据来源及真实性或者缺少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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