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碳市场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
我国的7个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同时试点碳市场结合自身实际,设计了有偿分配的相关方案,开展了各具特色的配额有偿分配实践。
1.1 制度制定方面
试点碳市场在主管部门出台的制度文件中(通常为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配额有偿分配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开展有偿分配提供了依据。各试点碳市场对有偿分配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其中
北京表述为“拍卖”,天津、深圳表述为“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上海表述为“有偿分配”,广东、重庆表述为“有偿发放”,湖北表述为“价格发现”(具体方式为公开竞价)。部分试点地区还针对配额有偿分配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或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如
北京出台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出台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湖北出台了《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出台了《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重庆市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工作方案》。
1.2 具体规则设计方面
试点地区在有偿分配比例、参与方、触发条件、竞买形式、收入用途等方面设计了相应规则,具体如下:
(1)有偿分配比例。部分试点地区规定了配额有偿分配量的限制比例,如北京为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湖北规定政府预留配额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重庆规定年度有偿发放总量不超过履约缺口;深圳规定有偿分配量不得低于年度配额总量的3%;广东有偿分配额比例在不同时期和行业间有所不同,2013年度总体有偿分配比例为3%。2014—2020年电力行业有偿分配比例为5%,钢铁、石化、水泥、造纸行业则为3%;2021年度钢铁、石化、水泥、造纸行业有偿分配比例为4%,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6%。
(2)参与方。试点碳市场配额有偿分配的参与主体有所不同,北京为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重庆和深圳参与主体为存在配额缺口的控排企业;湖北为控排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其中部分场次仅针对存在配额缺口的控排企业);天津、上海、广东初期仅针对控排企业,其中广东初期还包括新建项目业主,之后三个试点碳市场逐步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试点碳市场中的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全部由试点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的成交结果办理配额交收。
(3)触发条件。部分试点规定了进行配额有偿竞买的相关条件,如北京规定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t时可组织临时拍卖;湖北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配额收盘价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时,或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或出现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时,可进行有偿竞价发放。
(4)竞买具体形式。除广东在开市初期以固定价格(60元/t)进行一级市场有偿发放外,试点碳市场多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有偿竞买。在竞买底价设置方面,天津、上海为一段时间内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2倍(上海各场次具体有所不同),湖北基本与市场价持平,重庆、深圳则低于市场价,特别是深圳2014年的有偿竞买价格仅为市场均价的一半。广东有偿竞买底价则尝试了多种不同方式,从固定价格、阶梯上升(25~40元/t)逐步过渡到政策保留价。多数试点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按成交最后一笔申报价、最低申报价或竞买底价作为统一成交价格。部分试点对控排单位竞买量、有偿竞买配额结转等事宜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控排单位,通常规定其竞买量不得超过配额缺口量,所购配额通常只能用于当年度履约,不可用于市场交易。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偿竞买,通常对单个机构的最大竞买量进行了相应限制。
(5)收入用途。广东规定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湖北出台了《湖北省碳排放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偿分配收益用于支持企业
碳减排、碳市场调控、
碳交易市场建设等,包括设立碳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回购,平抑市场价格,防范市场风险,支持碳市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相关项目的拨款补助和奖励。开展有偿竞价的试点中,有偿竞价费用通常为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为3‰~5%或免收手续费。有偿竞价发放收入由交易机构扣除手续费后划入财政指定的国库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截至2021年12月,除北京外,其他6个试点碳市场均组织开展了配额有偿分配,有偿竞价发放共计42场次,累计成交量约为4769.3万t,成交价为9~60元/t,具体如表1所示。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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