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主要国际碳交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形成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
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为各国碳减排产品的全球互认和流通奠定了基础。《京都议定书》第一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具体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该框架下的全球碳交易机制特点是“自上而下”,即对各国分配
碳排放量限制。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仅对其附件B列明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设定了明确的国家排放上限,而未强制广大发展中国家设置减排目标。
具体而言,IET是以国家为主体,交易对象是附件B国家在履约期内因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小于《京都议定书》所分配的量化限制而产生的盈余。
JI和CDM均为基于清洁生产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单位的国际转让机制。不同之处是,JI的清洁生产项目归属附件B国家,CDM项目归属附件B之外的发展中国家。JI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有的项目东道国中,俄罗斯、乌克兰和东欧国家的项目数量最多,分别占项目总数的24%、42%和27%;而其他比较发达的东道国经济体的项目仅占7%。
作为《京都议定书》框架下重要的国际碳交易机制,CDM允许附件B国家在非附件B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通过碳封存或
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以抵减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主要针对两个目标:一是帮助非附件B国家(发展中国家)持续发展,为实现最终目标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帮助附件B国家(多为发达国家)经转让获得项目减排量的抵消额。对更加发达的附件B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CDM项目可以使其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以上三种交易机制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附件B国家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但是,只有CDM下广泛纳入了发展中国家,同时为附件B国家的减排履约提供了更多便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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