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有退的处罚机制
条例草案中,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需要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比此前的中央-省-市三级体系又增加了一级。
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机构违规,除了对应的罚款外,强调了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交易违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都比19版更加详细。
但是在未履约处罚上,只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在下一年度扣除未足额清缴配额。和19年版的“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比,惩罚力度变轻了。
个人认为,惩罚力度是条例比部门规章力度更高的核心体现,现在50万以下罚款,和部门规章2~3万元的罚款,在部分控排企业价值百万元乃至千万元的配额缺口前,惩罚力度都不足,需要政府配置更多资源督促履约,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希望能在正式版中有所变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