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劣势
国内十分缺乏关于碳金融的相关人才,虽然碳金融是一个新兴金融业这个主要因素的存在,但是更多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碳金融本身的性质使得这方面的人才必须具备环境、金融、管理以及法律等多个方面的能力,而培养这些具有多个学科能力的人才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其次,语言障碍是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碳金融的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而英语是最主要的语言,CDM项目从申请,注册到审批都是全英文;最后,最重要的,我国的大多数学者普遍欠缺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让自己向一个合格的碳金融人才迈进。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不高,限制了他们为碳金融行业提供支持的能力,从而也为碳金融的发展设置了障碍。这在本质上是一个理念和知识落后的体现,这是导致传统金融行业不能告诉发展的重要原因。此外,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进行支持的主要形式只有绿色信贷,而在重要的碳交易财务咨询和产品设计,市场构建,CDM多种项目的研发等方面金融机构很少涉及。
碳交易所的股权结构设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对国内创建最早的三家环境交易开展探究,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股东主要是中石油全资子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是国家电网、宝钢集团、华能集团、申能、联合投资等众多中央以及地方的企事业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股东主要是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国电、中国光大集团和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交易所股东结构出现的明显不足是国有规模庞大的能源公司占据股权大多数或者具备绝对权利,上述实际情况导致最该承担减排义务的公司,因为自身在交易所的独特地位而降低碳排放的自主性,出现显著的利益纠纷。所以,只依靠交易所自身的内在机制的限制,缺少有关条文的限制,现在的股权结构无法担当加快交易所持续发展的重任。
气候谈判压力,由于多哈会议中发达国家表现出不愿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形成今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障碍;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总量巨大的事实,也可能导致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区别对待。此外,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率先完成经济转型,而我国由于正在处于工业化时期,对能源的依赖程度巨大,加上我国人口众多的不利因素,使得我国的碳排放总量已经超越其他国家排在世界第一位。以上各个劣势的存在将造成巨大压力,促使我国2020年之后向国际社会承诺强制排放限额,以最快的速度达到排放至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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